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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依法提存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06
      《民法典》第57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 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 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买卖合同, 自出卖人依法提存买卖标的物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573条与《民法典》第605条。例如,2015年3月1日,出卖人甲按照约定送货上门时,买受人乙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甲于2015年3月10日提存。

         1、①若依照《民法典》第605条的规定,自己迟延受领的3月1日,风险移转给乙承担。②若依照(民法典》第573 条的规定,自甲3月10日提存时,风险才移转给乙承担。③成驾适用《民法典》第605条,自乙迟延受领的3月1日,风险移转给乙承担。

         2、在买卖合同中,《民法典》第573条与《民法典》第605条之间的适用关系是:①因买在人送延受领而提存的,适用《民法典》第605条;②因买受人迟延受领以外的其他原内而提存的,适用《民法典》第5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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