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若依照《民法典》第605条的规定,自己迟延受领的3月1日,风险移转给乙承担。②若依照(民法典》第573 条的规定,自甲3月10日提存时,风险才移转给乙承担。③成驾适用《民法典》第605条,自乙迟延受领的3月1日,风险移转给乙承担。
2、在买卖合同中,《民法典》第573条与《民法典》第605条之间的适用关系是:①因买在人送延受领而提存的,适用《民法典》第605条;②因买受人迟延受领以外的其他原内而提存的,适用《民法典》第5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