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一套,甲是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对好友丙说,方正房子也是我继承,还得用来抵债,送你算了。二人订立了赠与协议。该事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甲、丙的房屋赠与合同订立时,具有三个特点:
1、该赠与合同的履行将导致甲无责任财产履行对乙的债务,损害乙对甲的债权;
2、甲、丙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实施了串通行为;
3、甲、丙主观均具有损害第三人的“恶意”。构成“恶意串通”,乙可主张甲、丙间的房屋赠与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
二、乙对甲享有的20万元债权合法、有效,甲对乙负担该债务后,向丙无偿赠与财产,赠与后甲剩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乙负担的债务,损害乙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乙享有债权人撤销权。
三、参照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甲享有的继承权是具有专属性的权利,甲的债权人乙不得代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