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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抵押权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08
       某公司欠甲公司和乙公司各数百万元,均已到期。某公司名下只有房屋一栋、汽车一辆,可供执行。甲公司总经理提着礼品找到某公司说,你公司的财产只够清偿我公司的欠款,不如与我公司订立抵押合同。于是,某公司与甲公司就该房屋与汽车订立抵押合同,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对于该事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根据《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某公司以汽车为甲公司设立动产抵押权的,无须登记,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动产抵押权设立。所以甲公司对汽车享有抵押权。
       二、就某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房屋抵押而言,根据《民法典》第2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甲公司对房屋的抵押权未设立;但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合同的生效不因此受影响,房屋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三、根据《民法典》第538 条的规定,某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享有“债权人撤销权”,可诉请法院撤销某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一经撤销,抵押合同自始无效,房屋抵押权因此消灭,汽车抵押权确定不能再设立。乙公司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是因为乙公司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债权人乙公司对债务人某公司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某公司对乙公司负担该债务后,无偿处分财产,导致某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并因此损害乙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某公司的处分行为系无偿行为,成立债权人撤销权,无须债务人某公司和受让人甲公司主观上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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