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通知”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09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 %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对于该事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关于约定解除,《民法典》第56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甲、乙约定,若出现股权过户后甲未支付价款这事由,乙享有解除权。 约定乙享有解除权的事由出现,乙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乙享有约定解除权之时,甲、乙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自动解除”,需乙实施解除合同的行为,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解除权人乙可通过诉讼或者诉讼外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自诉状副本到达对方时,或者通知到达对方或自通知载明的履行期届满时,合同解除。《通知》不包含解除合同的意思,乙发出《通知》并非解除合同的行为;《通报》包含解除合同的意思,乙发出《通报》系解除合同的行为。
三、《民法典》第565 条第一款规定,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据此,若甲认为乙不享有解除权,甲可诉请法院确认甲、乙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未解除,但须于异议期间内起诉。根据通说,同时参照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精神,确定异议期间的规则为: 1、双方对异议期间的长度有约定,按约定; 2、无约定的,为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
四、《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同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0条与《九民纪要》第49条的规定,合同中的“定金”“违约金”和“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违约责任条款,属于《民法典》第567条规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因合同解除而终止。因此,若甲、乙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乙因甲违约任意好解除合同时, 有权请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