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有证房产和无证房产各一套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约定若甲未按期交房或办理过户登记,按房价5%支付违约金。乙一次性向甲付清500万元房款后,甲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有证房甲获得200万元拆迁补偿款,无证房产获得100万元拆迁补偿款。甲因此未按约向乙交付房屋,亦未按约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乙因此诉至法院。对于该案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甲因拆迁这一不可抗力,未向乙履行交付房屋与办理过户登记的合同义务,致使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款的规定, 甲、乙均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乙有权行使该法定解除权,解除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甲返还已付房款。
二、《民法典》第59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民法典》第59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甲因不可抗力,未向乙履行交付房屋与办理过户登记的合同义务,且无甲迟延履行的事实,不成立违约,甲无须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三、因甲尚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所售房屋所有权仍归甲享有。拆迁补偿款系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