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53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3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成立情势变更,要件有五:第一,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事异常变动;第二,情事变动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因清偿消灭前;第三,情事变动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第四,情事变动系受有不利益一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第五,继续按原合同条款履行显失公平、有违诚实信用。
三、甲、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因清偿消灭前,因疫情导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继续按原合同条款履行,将造成乙巨额亏损,显失公平并且有违诚实信用,成立情势变更。法院可以情势变更为由判决变更合同,重新确定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