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从银行贷款80万元用于购房,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生活困难,仍还清了银行贷款。对于该事件,我们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该条规定了“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其规范内容是: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金钱债务的,债权人总是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
二、《民法典》第59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 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民法典》第59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洪水冲毁购买的房屋,属于不可抗力。该不可抗力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果会产生一定影响,即产生“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当然,就买卖合同而言,因出卖人已经交付出卖的房屋,风险由买受人张某承担。但该不可抗力对张某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的法律效果不产生影响,因为借款合同中双方负担的义务均为金钱债务,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张某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银行有权请求张某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