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利(“利滚利”)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13
《民间借贷规定》第27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人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民间借贷规定》第27条第二款规定,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计算复利,指约定把整个借款期间分为两个以上的“计息期”(分别称之为“前期”与“后期”),将前期借款的利息,作为后期借款的本金收取利息。
民间借贷,允许约定计算复利,但受到两个限制:第一,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第二,最终一期本息和之上限。
第一个限制,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前期年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LPR四倍的,前期本金所生利息,“ 可以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不能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
第二个限制,后期本息和之上限。最后一期借款的“本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LPR四倍”在“整个借款期间内”计算的利息与本金之和。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