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 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规定》第28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民间借贷规定》第28条第二款规定,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