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仅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
5、承租人须为自然人。
比如:甲与乙结婚前夕,甲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丁的A房屋五年。甲与乙结婚半年后,甲死亡,乙伤心欲绝回娘家住了10个月。乙回来后发现,丙居住在甲租赁的A房屋中。原来,甲生前曾向丙借钱,甲、丙书面约定:“如甲到期不还款,丙有权居住甲租赁的丁的A房屋”。后甲到期未还款,丙向丁出示该书面约定后,丁将备用钥匙交给丙,丙搬入居住,并将甲、乙的东西搬出。乙可对丙主张何种权利?
乙可依照《民法典》第462条,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分析的思路如下:乙为与甲生前共同居住的人,甲死亡时,根据《民法典》第732 条,乙法定承受该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旁15合同地位。乙回娘家居住期间,基于该房屋租赁合同,乙为A房屋的有权占有人、直接占有人。丙有权利住进A房屋,但丙采取的方式为法所不许(法律禁止丙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剥夺乙的占有)。丙侵夺了乙对A房屋的占有,依照《民法典》第462条,乙有权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