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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合同地位的法定承受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14
     《民法典》第732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房屋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下列三类人法定承受承租人、 合同地位:
1、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
2、承租人生前的共同经营人。
3、承租人生前的其他合伙人。

4、仅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

5、承租人须为自然人。

     比如:甲与乙结婚前夕,甲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丁的A房屋五年。甲与乙结婚半年后,甲死亡,乙伤心欲绝回娘家住了10个月。乙回来后发现,丙居住在甲租赁的A房屋中。原来,甲生前曾向丙借钱,甲、丙书面约定:“如甲到期不还款,丙有权居住甲租赁的丁的A房屋”。后甲到期未还款,丙向丁出示该书面约定后,丁将备用钥匙交给丙,丙搬入居住,并将甲、乙的东西搬出。乙可对丙主张何种权利?

     乙可依照《民法典》第462条,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分析的思路如下:乙为与甲生前共同居住的人,甲死亡时,根据《民法典》第732 条,乙法定承受该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旁15合同地位。乙回娘家居住期间,基于该房屋租赁合同,乙为A房屋的有权占有人、直接占有人。丙有权利住进A房屋,但丙采取的方式为法所不许(法律禁止丙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剥夺乙的占有)。丙侵夺了乙对A房屋的占有,依照《民法典》第462条,乙有权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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