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多少怎么算?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15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总价款100万元,同时约定如果乙公司迟延交付一天,应支付总价款1%的违约金。后因乙公司迟延交付10天,甲公司损失20万元。乙公司已经按约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对于该事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甲、乙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补充性违约金,数额为10万元,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0万元,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债权人甲公司可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但应当增加到多少,根据通说,同时可参照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的精神,由法院自由裁量(考虑违约债务人的过错,合同债权人的预期利益等因素),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决定,但以增加到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即20万元)为限。
二、如前所述 ,补偿性违约金与法定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补偿性违约金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债务人选择约定补偿性违约金,具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