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约定卖方申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对于该事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的买卖合同,已经特定化的买卖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因双方未约定风险负担的规则,出卖人甲已经向买受人乙完成买卖标的物的交付,根据《民法典》第604条的规定,风险由买受人乙承担。所谓“风险由买受人乙承担”,指出卖人甲不再重复履行(不再备货向乙重复履行),但乙向甲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消灭(已经支付的80%不得要求返还,尚未支付的20%应当继续支付)。
二、《民法典》第59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买卖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买卖合同解释》第19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据此,甲不仅对乙负担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主给付义务,还负担交付产品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书等单证资料的从给付义务,甲未按约向乙交付产品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书,属于违约。但尚不属于根本违约( 不会因此导致乙订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果),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乙不享有法定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