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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15
    《民法典》第726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为房 屋租赁合同(动产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须于租赁期间内,出租人出卖房屋、拍卖房屋、与抵押权人协议以租赁房屋折抵债务(出租人将房屋抵押的情形), 或者抵押权人拍卖租赁的房屋。
3、须以同等条件购买。

4、须于除斥期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依照通说观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系形成权,受除斥期间限制,除斥期间届满,承租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消灭。原则上,除斥期间为承租人收到出卖通知或者知道出卖事实之日起十五日。

      举个例子:甲将房屋抵押给丙, 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租赁的第2年,丙行使抵押权时与甲约定:“由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抵偿甲欠丙的180万元到期债务。”1、甲、乙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抵押人)甲与抵押权人丙协议以抵押的房屋折抵收利,"债务,虽不是拍卖与变卖,根据《承租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5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2、乙有权主张以同等条件(180 万元)优先于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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