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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不享有(或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20
       租赁房屋系按份共有,某一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时,其他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租赁房屋系按份共有,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将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其他(不同意出卖的) 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民法典》第726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727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侵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的救济
     《民法典》第728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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