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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20
    《民法典》 第734条第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民法典》第734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规范房租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内容于第三人承租的权利。
      举个例子:甲将房屋出租给乙, 月租金6000元,租期三年,自2018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2020年底,甲向己提出,若三年租期届满乙愿意继续租赁房屋,每月租金须9000元,乙表示因生意不景气再考虑考虑。2021年1月5日,甲与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租给丙,月租金8000元,租期二年,自2021年4月2日至2023年4月1日。”乙知情后提出继续以每月8000元的租金继续租赁房屋两年,甲表示反对。1、根据《民法典》第734条第二款的规定,乙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丙承租房屋的优先承租权。根据通说,该优先承租权系形成权,乙对甲行使优先承租权的,自动在甲、乙间成立与甲、丙间租赁合同内容相同的房屋租赁合同。2、乙行使优先承租权的,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甲为避免对丙承担违约责任,要么在确认乙不行使优先承租权后再与丙订立租赁合同,要么在甲、丙租赁合同中约定“若乙行使优先承租权甲不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等类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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