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合法转租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21
《民法典》第717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个例子,甲将其A房屋出租给乙,约定租期自2020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甲同意乙转租,但双方未约定转租期限。乙将A房屋转租给丙,约定租期自2021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1日。1、丙间的转租合同属于“合法转租”,但属于“超期合法转租”,超期的转租合同(自2022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1日)仍属有效,但仅对乙、丙有效,对甲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因此,进入“超期部分”(自2022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1日),相对于甲,丙对A房屋的(基于有权占有连续的)“有权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合法转租之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719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民法典》第719条第二款规定,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举个例子,甲将其A房屋出租给乙。 经甲同意,乙将A房屋(在乙剩余的租期内)转租给丙。转租期内,乙无故不向甲支付到期租金,甲催告无果。1、假设乙的母亲丁向甲提出代乙支付到期租金,若甲未拒绝,丁的代为清偿有效,乙对甲的租金义务因丁代为清偿而消灭。2、假设乙的母亲丁向甲提出代乙支付到期租金,若甲拒绝,丁即无权代为清偿乙对甲的到期租金义务理由在于,乙对甲到期租金义务的清法,丁仅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