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义务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22
一、用法遵守义务
《民法典》第709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民法典》第710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711 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租赁物的保管义务
《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按期支付租赁的义务
《民法典》第721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清时支付:租赁期限-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四、租赁物的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733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的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