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23
《民法典》 第729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法条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举例说明:经所有人丙同意,甲将丙的A房屋出租给乙。甲、乙约定,租赁合同自2020年1月l日起生效,租期10年,年租金5万元。2025年12月31日,A房屋因雷击被焚毁。A房屋“因不可归责于”甲、乙的原因灭失,有风险负担问题:
1、物的风险。就租赁物(A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物的风险),由所有权人丙承担。出租人甲、承租人乙不对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租金风险。房屋灭失后(即2026年1月1日后)的租金风险,由出租人甲承担,甲无权请求乙支付2026年1月1日之后5年的租金。
3、房屋灭失之前 (即2025年12月31日之前), 若乙对甲欠付租金,无论乙是否解除合同,乙仍应向甲支付。因为,租赁合同属继续性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