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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23
      《民法典》第715 条第一款规定: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民法典》第715条第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 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举例说明,甲将其A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租赁期间,乙花100万元对A房屋进行了装修。在法律上,因装修产生的装饰装修物分为两个类型:          1、未形成附合的部分:如吊灯、空调、电视、窗帘等。除非甲、乙另有约定,它们的所有权归乙。乙有权取回。

        2、形成附合的部分:如铺的地板、墙壁的粉刷层、贴的壁纸、吊顶等。除非甲、乙另有约定,它们连同房屋一起的所有权归甲(它们是房屋的重要成分,与房屋具有相同的所有权归属)。乙无权取回。

        问题在于:房屋租赁合同(因租期届满、租赁合同被解除、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而终止时,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如何补偿?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装修的装饰装修物(“无论是否”形成附合)。双方对如何处理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城镇租赁房屋合同解释》第11条)。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 按以下规则处理: 1、出租人有 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擅自装修造成租赁房屋损害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承担“侵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城镇租赁房屋合同解释》第11条)
        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合同终止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双方对如何处 理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城镇租赁房屋 合同解释》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1、承租人可以取回(拆除);出租人亦有权请求承租人取回: 2、因取回造成房屋损害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    3、承租人对出租人无费用补偿请求权。(《城镇租赁房屋合同解释》第8条)
        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合同终止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房屋租赁合同(因租期届满、解除、被认定无效)而终止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或“残值"损失,双方就补偿达成一一致的,按照约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 分别下列三种情况,作不同处理:
         1、租期届满。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的,对形成附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物,无论其残值几何,承届满租人均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10 条)
         2、合同无效。租赁合同因被认定无效而终止的,对形成附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物,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无效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7条第二款)
         3、合同解除。租赁合同因被解除而终止的,对形成附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的分担,随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原因不同而不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9条):
①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的, 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②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的,由出租人承担;③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的,由承租人承担;④因双方造的而解除的,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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