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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的实际履行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23
       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对于该事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甲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将商品房出卖给李某,但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应当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楼号”和“房型”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甲公司与李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甲公司未通知李某认购,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走约,并月甲公司将开发的商销售器,致使李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四、《民法典》第5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行合的定的,有可以来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旅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由于甲公司已将开发的商铺售罄,甲公司向李某履行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登记的合同义务,陷入“永久履行不能”,李某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只能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实际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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