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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暂停”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25

       甲公司与小区业主吴某订立了供热合同。因吴某要出国进修半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对于该事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民法典》第656 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甲公司与吴某的供热合同,适用关于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民法典〉第654 条第一款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借告用电人在合理期照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民法典》第654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据此,吴某不支付到期供热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甲公司有权中止供热并有权请求吴某支付逾期供热费及违约金;但甲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无权解除供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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