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是合同,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法律行为。成立赠与合同,须经以下程序:第一,赠与人就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发出要约;第二,要约生效后,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可作出接受赠与承诺;第三,受赠人的承诺生效时,赠与合同成立。
二、乙替甲代为清偿800元的债务,乙对甲享有追偿800元的债权。乙以“免除”甲800元债务的意思向甲作出赠与的要约,但甲拒绝承诺,赠与合同未成立。赠与合同未成立,甲对乙的800元债务未免除,甲已清偿了500元,还应继续清偿300元。
三、我们共同的疑问:赠与是白给,为什么须经受赠人同意才能成立赠与合同?因为,“蒙受他人恩惠并非总是好事”,是否接受他人的惠赠,受赠人应保有选择的自由。
四、 我们可以将以下几种进行区分:1、捐助,指捐助财产设立捐助法人(财团法人)。捐助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且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2、 遗赠,指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但与捐助属于生前行为不同,遗赠属于死因行为,遗赠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能生效。3、遗赠扶养协议,指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达成协议,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取得其全部遗产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也是合同。但与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不同,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并且,赠与合同属于生前行为(死因赠与除外),而遗赠扶养协议兼具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