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1、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甲)与承租人(乙)。出卖人(丙)并非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所以,有合同相对性问题。2、融资租赁交易则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甲、承租人乙、出卖人丙),两个合同(甲、 乙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甲、丙间的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系有名合同、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继续性合同。
举个例子,乙看中丙生产出售的“西门子”牌百万吨冷轧机(价值2亿美元)。甲、乙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出资2亿美元向丙购买该冷轧机,出租给乙使用,租期10年,总租金28亿人民币,乙首付8亿元,剩余20亿元于每年1月1日支付2亿元。1、甲须为经批准设立的融贵租赁公司。2、原则上,租赁物(冷轧机)由丙交付给乙。可见。甲、丙的买卖合同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民法典》 第522 条)。3、若租赁物(冷轧机)有质量瑕疵,乙不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只能对丙索赔。乙的索赔权来源甲将其对丙的索赔权让与给乙。4、除非另有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