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有质量瑕疵,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有权向出卖人索赔。《民法典》第741条规定: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承租人对出卖人的索赔权,可能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移转)。《民法典》第7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承租人对出卖人的索赔权,也可能来自当事人的约定(约定移转)。《民法典》第74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也存在例外:《民法典》第743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 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 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民法典》第743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急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