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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27
       一、租金的属性。融资租赁合同以融物为手段,以融资为目的。因此,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融物的对价(并非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系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投资”)以及出租人合理利润的分期偿还。《民法典》第746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二、租金支付义务与租赁物瑕疵。《民法典》第742条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三、不按约支付租金与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75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③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四、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与请求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只能“择一行使”。《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0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0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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