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法典》第754 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均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二、根据《民法典》第753 条与《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民法典》第753条)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5条第(一)项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5条第(二)项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5条第(三)项]
三、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