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风险负担”与“融资租赁合同因履行不能被解除”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28
《民法典》第754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租赁设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爱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则出租人负担的适用义务陷人 “履行不能” ,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法定解除权。
《民法典》第756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根据《民法典》第751条,租金风险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出租人负担的适租义务陷人履行不能,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
若无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租金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仍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若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融资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承租人仍应支付解除前的已经发生的租金,但承租人不再支付解除后的租金,但承租人应按照解除时租赁物(经折旧后)的价值,对出租人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