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28
《民法典》第757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758 条第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承租人已经支村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
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民法典》第758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民法典》第759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民法典》第760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