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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非典型担保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保留所有权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29
       甲、乙订立融资租贷合同约定,甲将设备融资相资给乙,租期10年,每年租金00万元。租赁期限内,设备的所有权归甲享有。双方办理了甲对设备所有权的登记。乙已经向甲支付了前5年的租金,但第六年与第七年的租金没有支付,甲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乙仍未支付。上例中,根据  《民法典》第752条的规定,甲享有法定解除权。为担保甲对乙享有的全部未付租金(第6年至第10年) 债权,甲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行使其享有的作为非典担保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保理所有权:
        1、不行使法定解除权,不收回租赁物(设备),通过非讼程序,申请法院参照“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租赁物(设备),并以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全部未付租金(第6年至第10年)债权。
        2、行使法定解除权(诉讼外通知或者诉讼),收回租赁物,以收回的租赁物“优先抵偿”全部未付租金(第6年至第10年)债权。此种情形下,承租人(乙)有权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请求出租人(甲)返还“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部分。此种情形下,承租人(乙)无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租赁物(设备)。因此,不同于动产买卖保留所有权。
        作为非典型招保,出租人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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