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88554123
律师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 > 首页> 实用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29
        居民甲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了一排临时门面房,核准使用期限为2年,甲将其中一间租给乙开餐馆,租期2年。期满后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甲又将该房出租给了丙,并签订了1年的租赁合同。因租金问题,发生争议。对于该事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3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甲经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在批准的2年使用期限内属于“合法建筑”,甲以其为标的物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有效。
        二、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批准的2年使用期限届满,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该临时建筑属于“违法建筑”,甲以其为标的物与内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无效。
        三、《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4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甲、丙间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无权请求丙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同时,丙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缺乏法律上的原因, 成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丙返还不当得利。丙之不当得利为“对房屋的无权占有、使用”,依照性质不能返还,变通的方法是丙对甲返还相应的价额,即返还房屋占有、使用费。
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