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其临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给乙作为汽车修理场所。经甲同意,乙先后两次自费扩建多间房屋作为烤漆车间。乙在又一次扩建报批过程中发现,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对于该事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甲出租给乙的房屋,未经规划许可,属“违章建筑”,以其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据此,房屋租赁期间,扩建房屋所支出费用承担,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又不能协商处理的,若为合法建筑,扩建费用由出租人承担,若为违章建筑,双方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
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不存在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主张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