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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也要注意是否合法合规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0-12
       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于该事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甲、乙公司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791条第三款的规定,乙公司仅将非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乙、丙公司间的分包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791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二度分包( 即禁止分包人再分包),分包人丙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丁公司,属于违法分包,丙、丁公司间的分包合同无效。

       二、《民法典》 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就乙、丙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丙公司因第三人丁公司的原因对乙违约,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丁公司追偿。丙公司可向丁公司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但丙公司也有过错,只能向丁公司部分追偿,而不能全部追偿。

       三、《民法典》第791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据此,若因丁公司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给甲造成损失,可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甲公司有权要求承包人(乙公司)、分包人(丙公司)和实际施工人(丁公司)对自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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