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0-13
甲公司以一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楼,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与丁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丁交付了80%的购房款。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款,并欠付丙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乙银行和丙公司同时主张权利,法院拍卖了该住宅楼。对于该案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民法典》第417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据此,乙银行所享有之不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包括抵押权设立后新增的住宅楼。
二、《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I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
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6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据此,承包人丙公司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四、根据《九民纪要》第125条与第126条规定的精神,对于丁所购房屋,因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丁享有消费者房屋期待权:第一,在法院依法查封前订立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二,丁已经支付超过50%的购房款;第三,该房屋系丁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或者县级区域范围内唯一用于居
住的房屋。因此,在权利内容实现的顺位上,丁对该房屋享有房屋消费者期待权,优先于丙公司对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