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的特别规制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0-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 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 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易行签过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清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谓“强制招投标建设工程”, 即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范围包括: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同时,国家发改委2018年颁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缩小了”强制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范围,民营投资的科技、教育等事业及社会福利、商品房住宅项目不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
这里说明两个概念: (1)依照有效中标结果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中标合同”,俗称“白合同”。(2)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订立的“实施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俗称“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