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合作 开发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0-18
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刘某为甲研究所开发一套软件。3个月后,刘某按约定交付了技术成果,甲研究所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由于没有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双方发生争执。对于该事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民法典》第859条第一款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要托人司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民法典》第852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甲研究所与刘某成立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委托人甲研究所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同时双力来约定成果的权益归属,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受托人(研究开发人)刘某享有。
二、《民法典》第859条第二款规定: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幸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民法典》实施以前,根据原《合同法》第339条第二款的规定,受托人刘某取得专利权后,委托人甲研究所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但是,为了体现“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民法典》第859条第一款规定,刘某取得专利权后,委托人甲研究所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