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88554123
律师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 > 首页> 实用案例>
商业技术秘密不是想用就用!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0-20
       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丙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该案件,我们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民法典》第850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据此,甲、丙公司间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侵犯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无论丙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技术转让合同侵犯乙公司的商业秘密,甲、丙公司间的技术转让合同均属无效。
       二、《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款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的规定, 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三、《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