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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获取专利权就尽早去做!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0-2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对于该事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民法典》第87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在甲公司、乙公司的技术许可合同中,双方未约定乙公司改进的后续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该后续技术成果归属乙公司,甲公司无权分享。同时,乙公司对改进技术还采取了保密措施,即使乙公司不申请专利。当然, 乙公司一旦申请专利,该技术就不再是技术秘密,但乙可获得专利权,乙公司对该技术成果也享有技术秘密权,甲不得擅自使用。
       二、《民法典》第850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技术合同解释》第10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 属于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一)限制当事人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甲公司、乙公司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的约定属于“ 垄断技术的约定”,该部分约定无效。既然约定无效,乙公司改进技术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三、专利权的特点是“根据受控行为界定权利内容”。由这一特点所决定,只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了《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受专利权控制的行为,又无违法阻却事由,才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擅自改进专利技术的行为本身一般不会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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