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88554123
律师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 > 首页> 法务常识>
物业服务人的法定合同义务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0-20
      《民法典》第942条第一教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治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二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培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民法典》 第944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协利司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第二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 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 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945条第一款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第二款规定:业主转让、 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