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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续签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0-21
一、因业主大会决定解聘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946条第一款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续签
    《民法典)第947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居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周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948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注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 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公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交接义务
     《民法典》第949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顺物业服务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
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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