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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合同中自己的权利义务!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0-24

       某小区开发商与甲物业公司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张某因车位长期无故被人占用,不满甲公司服务,遂拒付物业费以示抗议。对于该事件,我们进行简单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940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同终止。据此,张某替代建设单位成为其专有部分的业主时,建设单位作为该专有部分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享有的合同债权与负担的合同债务,由张某概括移转承受。

       二、《民法典》第944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三、如前所述, 张某替代建设单位成为其专有部分的业主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张某具有法律约束力。甲物业公司存在没有制止他人擅自占用张某停车位等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的违约行为,张某有权依照有效物业服务合同对甲物业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否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自己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民法典》第944 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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