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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法院管辖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1-01

      某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某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某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某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和朱某向某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我们进行简单说明。

      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被告刘某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故原告朱某起诉被告刘某离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民诉法规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本案原告住所地在某市东区,婚后至起诉时一直居住在某市东区,故某市东区是原告朱某的经常居住地,又是其户籍所在地,具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刘某住所地为某市西县,但是起诉时被告刘某住某市南县,且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故某市南县为其经常居住地,南县法院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案东区法院和南县法院有管辖权,所谓的西县法院虽为被告住所地,但被告刘某存在经常居住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故西县法院无管辖权。

      逐一分析, 首先东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其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故东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南县法院作为受移送法院,不能将案件退回,亦不能再行移送西县法院,应当报请某市中院指定管辖,故南县法院将案件移送西县法院的做法错误。最后,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亦不能再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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