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广州市白云区的甲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的乙公司在广州市越秀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将乙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厂房租赁给甲公司,同时约定因为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乙公司欲起诉甲公司追索厂房租金,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
首先,广州中院受理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所有与甲公司有关的诉讼均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广州中院集中管辖,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合同纠纷,应当由广州中院管辖;其次,广州中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确有必要时,可以报经广东省高院批准后,将案件转移给辖区内基层法院管辖(管辖权转移)。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其他法院已经受理了有关债务人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是否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
不能。根据《破产法》第20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终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