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1-02
《民事诉讼法》第35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适用范围: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审案件。
2、形式:书面形式,口头的管辖协议无效。
3、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因为只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行使管辖权才符合两便原则。
4、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5、限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