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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各地区不同类型案件法院的管辖处理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1-03
      广州市白云区的甲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的乙公司在广州市越秀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将乙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厂房租货给甲公司,同时约定因为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追索租金,本案是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专属管辖。罗湖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甲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受理租赁合同纠纷的罗湖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在广州中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已经受理案件的罗湖区法院继续行使管辖权,无需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广州中院;其次,从程序上而言,罗湖区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待甲公司的管理人接管甲公司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当事人之间订立有仲裁协议的,纠纷应当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还是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
      举个例子:广州市白云区的甲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的乙公司在广州市越秀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将乙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厂房租赁给甲公司,同时约定因为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广州仲裁委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乙公司因为厂房租金问题产生纠纷,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解决?
      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首先,从现行规定的角度而言,《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据此,我们可以得出集中管辖的规定不能妨碍仲裁协议的适用;其次,从理论角度推导,《破产法》 第21条所规定的集中管辖是一个关于管辖的规定,但判断管辖的前提是案件属于法院主管。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那么案件应当由仲裁委仲裁,不属于法院主管,既然不属于法院主管,则管辖问题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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