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移送不用担心!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1-04
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对于该案件,我们简单的分析一下。
一、是管辖权恒定原则;其二是移送管辖。本案中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为甲县,甲县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在诉讼中由于行政区划发生了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并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即地域管辖恒定,不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本案仍由甲县法院管辖,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进而甲县法院将案件从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给没有管辖权的乙县法院是错误的,因为我们知道,移送管辖只能是将案件从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基于管辖权恒定原则,甲县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自然不能将案件移送给没有管辖权的乙县法院。同时,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乙县法院就算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再行移送或退回,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首先,基于管辖权恒定原则,行政区域发生变更后,受理案件的甲县法院依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故不能移送管辖;其次,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故就算甲县法院移送管辖错误,受移送的乙县法院也不能将案件退回或者再行移送,只能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