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适格的判断。首先在该情形下应当以谁为适格被告,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故需要同学们根据当事人适格的判断原则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予以推导。《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应当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在诉讼中应当以机动车使用人为适格被告;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責任,故在诉讼中如果权利人主张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结合本案,朱某在购车过程中进行试驾,显然,4s 店是机动车所有人,朱某是机动车使用人。故本案应当以使用人朱某为适格被告,如果受害人曾某主张4s店承担责任,4s店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即曾某可以朱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朱某和4s店列为共同被告。故朱某和4s店可以作为适格被告。同时程某是4s店的经理,涉及考点是法人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应当以法人为当事人,故工作人员程某不能作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