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1-04
管辖权转移是指根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转移,其实质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个别调整。
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给上级法院审理)。
2、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前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后,下达裁定, 将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2条,此处“确有必要”系指以下情形:
(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