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1-07
原则上: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如侵权纠纷中实体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行为人和受害人是适格当事人;合同纠纷中实体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适格当事人等。
例外:也有一些主体并非本案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仍然可以成为本案适格当事人,主要有如下三类:
1、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是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常见于消极的确认之诉。举例说明,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其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专利侵权关系(消极的确认之诉)。在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并非侵权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甲公司对本案享有确认利益,该利益体现在如果法院确认甲公司没有侵权行为,甲公司可以及时从纠纷中解脱出来。
2、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主体,虽然不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却是适格的当事人。主要是如下人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经作者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3、公益诉讼中,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虽然不是争议的实体侵权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 但基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定,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当事人适格和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如何?
首先,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因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然后才能结合具体案件判断是否是本案适格当事人;其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就是适格当事人,是否适格,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判断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所以,诉讼权利能力是适格当事人的基础和前提。可以表述为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并不一定是适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