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适格的判断原则是一原则上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适格当事人,故实体法中所规定的赔偿义务人即是侵权纠纷的适格当事人。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情形分别讨论:
一、实体法中规定直接规定责任人,如“由A承担赔偿责任”,诉论中就直接以A为
1、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当事人;
2、如“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故在诉讼中,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为被告。
二、实体法规定连带责任的,如“A和B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视权利人的主张确定被告:权利人主张A承担责任,A为被告;权利人主张B承担责任,B为被告;权利人主张A、B都要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1、如“挂靠致人损害的,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故在诉讼中视权利人的主张确定被告,权利人只主张挂靠方或者被挂靠方承担责任的,则将挂靠方或者被挂靠方列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2、如“连带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在诉讼中视权利人的主张确定被告,权利人只主张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则只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列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则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三、实体法规定“A承担责任,B满足一定实体条件才承担补充责任或者相应责任”,首先以A为被告,是否将B列为共同被告要视权利人主张而定。
因为根据实体法规定,A一定要承担责任,故一定是适格被告;B只有满足一定实体条件才承担责任,B是否满足这一实体条件在起诉时无法判断,只有经过实体审理之后才能判断, 故在起诉时是否将B 列为共同被告则需要视权利人主张而定,权利人主张B承担责任,B为共同被告,权利人没有主张B承担责任,B就不再作为共同被告。
1、如“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显然,用工单位是直接责任人,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故权利人只起诉用工单位的,以用工单位为被告;如果当事人主张派遣单位也要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2、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贵任。”显然,侵权人是直接责任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才承担补充责任,故在诉讼中应当以侵权人为被告,如果当事人主张学校承担责任的,将学校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