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不同情况下的证明责任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1-18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举个例子:张三的汽车停在车库,被撞坏了,于是起诉李四,主张李四的车将自己的车撞坏,要求赔偿损失。
情形一:在诉讼中,如果张三提供了车库的监控录像,录像清楚地显示李四开车撞坏了张三的车,此时,法院能够认定李四开车撞坏了张三的车这一事实,然后依据相关法律
进行判决。
情形二:在诉讼中,李四提出证据,证明当天自己的车借给了朋友王五,并没有进入车库。那么法院可以认定李四的车没有撞到张三的车,侵权行为不存在,而判决张三败诉。
以上情形一和情形二均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当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但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如下情形:
情形三:本案中,张三只提供了一份极为模糊的监控录像,根本无法辨认撞坏张三的车的就是李四的车,李四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侵权事实不存在,即既没有证据证明李四的侵权行为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侵权行为不存在,李四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状态。
我们进行简单分析。在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下,法院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拒绝裁判,此时,证明责任将发挥作用。
证明责任即是由法律或者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对于某一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谁承担不利后果。
如本案的解决,司法解释规定由主张侵权法律关系存在的张三对侵权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即在行为上,应当由张三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在结果上,如果该事实无法证明,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状态下,应当由张三承担不利后果,即推定张三主张的侵权事实不存在。